关于办理2009年度职工子女医疗费补贴的通知 |
|
根据校人(93)09号、人劳字(98)08号文件精神,我处将于近期开展2009年度职工子女医药费补贴集中办理工作。凡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员的子女,2009年1月—12月间医药费在240元以上者,请以病历的时间为顺序整理相关票据,持工作证、独生子女证、学生证(16周岁及以上的),将病历、票据(住院治疗者需提供收费项目清单)及社会医保卡复印件一并交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师资处窗口。我处将会同医院根据教职工医药费报销标准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基数,计发补贴额度。收取病历及票据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18:00。 此项工作按年度集中办理一次,逾期不再受理。请各单位务必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前来办理,以免发生遗漏。 联系人:张鹏飞,朱波;联系电话:3600606—6612,6613。 特此通知。 人事师资处 2010/04/09 注:1、发票一定要与病历相对应;2、外购药品一定要有病历和处方,发票注明的药品名称且与处方相一致;若“百姓缘药店”等医药超市购药者,必须提供与处方药品一致电脑小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