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28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0〕4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把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为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资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三、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普通高中要根据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并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助额度及发放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市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各县(区)、各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市属普通高中、市区民办普通高中、市区高校附中在工商银行办理;县(区)所属学校的办卡银行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发放程序为:财政→银行→学生银行储蓄卡。
   六、国家助学金资金负担规定
   市属普通高中、市划转区管理的普通高中、市区高校附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区民办普通高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6:2.8:1.2比例分担,原区属普通高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属公办普通高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县财政按6:3.2:0.8比例分担,县属民办普通高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县财政按6:2.8:1.2比例分担。
   七、强化基础工作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要求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并与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二)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同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
   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九、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统筹考虑,制定本县(区)、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年度建档备查。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校内资助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三)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本校各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2)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辖县(区)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填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3)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正、公平、有效的认定方法,把握好资助的条件。学校应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