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督导室制定《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科大附中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次数:257

包河区督导室制定《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人员工作行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推动督导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包河区督导室依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包河区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规范》适用于包河区各类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及教育督导部门工作人员。
《规范》要求,教育督导人员应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督导;教育督导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掺杂个人感情,或凭主观臆断,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教育督导人员应恪尽职守,细致工作。在督导评估时要依据指标体系内容逐项检查,认真核实,及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原始证据,必要时应取得被督导单位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教育督导人员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督导室报告;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平等、协商、合作的工作关系。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不得居高临下和态度粗暴;教育督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在随机督查时不得要求学校领导陪同;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教育督导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借督导评估谋取私利,不得对被督导单位提出任何与督导评估无关的要求。